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延误——兼评《行政诉讼法》第48条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误制度体现着诉权保障与司法对行政活动谦抑、尊让的价值权衡.新《行政诉讼法》第48条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误制度,增设了起诉期限扣除情形.起诉期限扣除程序应当以申请而启动,申请要件包括耽误事由客观存在、法定起诉期限已经过、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关于起诉期限扣除或延长申请的审查与认定,法院应以立案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予以支持,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予以否定.起诉期限扣除情形中,法院只能对申请是否成立作出审查与认定;起诉期限延长情形中,法院既可就是否成立作出审查与认定,亦可基于一定标准对延长期限作出裁量.对于当事人在延误情形上的“错误申请”,法院应当给予一定的释明和指导.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申请要件、认定标准
DF74(诉讼法)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