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7.04.009
刑法中的行政规范:表达、功能及规制
行政规范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不同立法目的决定了重在陈述的肯定表达和重在价值评价的否定表达方式.行政规范在刑法中具有影响犯罪成立的动态功能、征表犯罪特征的静态功能以及执行刑罚的实践功能.行政规范的扩张和易变决定了其刑法功能应有一定的限度:行政解释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除刑法明确规定外,违反行政规范的处理不能成为刑罚阻却事由;行政规范的入罪功能和方式应受其形式和制定主体的限制.对刑法中的行政规范,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制:确立对涉案行政规范的一般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行政规范与刑法的良好衔接;有限度地认可行政解释的参考意义.
刑法、行政规范、刑法功能
DF3(行政法)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行为的刑法机能研究"2013SJB820022;本文同时也是扬州大学"新世纪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7-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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