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7.03.003
行政违法真的不需要危害结果吗?
由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较多表现为行为犯,因而我国传统认识习惯于认为危害结果并非行政违法认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件,没有危害结果并不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这种认识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并不相符,容易陷入主观归责的窠臼,同时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实际上,危害结果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危险"两种类型,表现为"可能的危害结果"和"实际的危害结果"两个阶段.在行政处罚中,大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要么可归入"危险"的危害结果类型,要么便是处在"可能的危害结果"阶段,但无论如何,危害结果都是此类行为的必备要件.
行政处罚、危害结果、危险
DF3(行政法)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适合我国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构建研究"15CFX021
2017-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