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7.02.003
行政协议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
在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审查中,辨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通用标准是一个具有综合性质的要件标准,其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并非得心应手.只能以"一案一议"的方式,建立具体合同关系法律属性的判断.在行政私法契约中,并未发生公权力的作用;在行政主体隐身的合同关系中,公权力恰恰可能发挥了作用.删繁就简,可将"公权力的作用"作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核心标准,它是二者之间最小的公倍数.契约合意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最大的公约数.英美法上的政府合同并不区分公法与私法,并未影响其法治发达现状.中国正在兴起的公私合作行政中,逐渐使用了政府合同概念.与政府合同理念相契合,从难而易,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可以考虑将含有公共权力、公共任务目的、公共财物等因素之一的合同形态,纳入行政诉讼解纷渠道.
行政协议、公权力、诉讼、政府合同
DF74(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研究"14BFX147;吉林大学社科项目"规制国家背景下的行政立法过程"2014QY051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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