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7.01.010
行政诉讼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为例的讨论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路径因其沟通理论与实践的作用,在该原则的整体框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经过2000至2016年的变迁,理论界对该原则的适用框架经过“三要件”独占鳌头,到“四要件”逐渐兴起的流程,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化的适用要件体系。但这种体系在实践中产生了适用困境,法官们面对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与外部知识供给不足的现状,通过自身独立实践,逐渐形成了“作为信赖基础的政府行为生成信赖利益”与“信赖基础与相对人客观行为共同生成信赖利益”两种适用模式。在具体适用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种模式的态度摇摆不定,而我国法院系统以“政策实施型”为主的制度逻辑和司法审查中的“法条主义”传统则是造成上述摇摆的根本原因。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要件、信赖基础、信赖表现行为
DF74(诉讼法)
2017-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