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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7.01.004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边界

引用
检察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确立的一种既不同于行政权也不同于审判权并由专门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权。为了维持不同国家权力间的微妙平衡,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时,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法定原则、协调性与必要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和争取其他国家机关配合的原则。据此,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时,应谨守检察权的边界,注意防止检察权过分干涉甚至代替行政权和其它监督权;检察监督的重点应限于百姓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领域,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规定或具体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符合公益性要件以及前置程序要件;检察监督决定的方式以及检察监督决定的效力应由法律加以规定。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公共利益

DF3(行政法)

2017-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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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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