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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6.06.007

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意涵与应然面向

引用
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相比,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并不限于起诉状之形式审查,而是将本该后置的诉讼要件乃至本案要件植入起诉要件的审查之中,由此导致立案难度上浮与“立审分离”弱化。行政诉讼立案率在短期内的大幅上升,夹杂了部分法院对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实质意涵的误读;待政策鼓呼退却后,“立案难”问题极可能重新涌现。因此,有必要改良行政诉讼过程的阶段构造,抽离现行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属于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内容,并将二者置于立案后审查,这有助于还立案登记制以应然面向:法院在立案阶段仅审查起诉状中是否包含必要记载事项,且审查方式限于形式核对。

立案登记制、起诉要件、诉讼要件、阶段构造、形式审查

DF74(诉讼法)

中荷合作项目“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106-239067;司法部项目“不当行政行为救济研究”09SFB2017;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教技函201326。

201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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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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