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4.012
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研究*--以契税客体内含的私法规则为中心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契税客体、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滞纳金
DF74(诉讼法)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适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环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构研究”14BFX179的阶段性成果。
2016-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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