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3.010
试论定密争议之解决--从高考评分标准被定密谈起
在现有体制下,人民法院难以承担对国家秘密进行实质审查的任务,亦无力对行政机关的过度保密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应当建立更加多元化的定密争议解决方式,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一是重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的方案,建立信息委员会;二是赋予公民定密异议权。结合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就信息委员会的定位、信息委员会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关系、定密异议与强制解密审查制度的比较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秘密、信息委员会、定密异议、解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
DF74(诉讼法)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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