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6.03.006
何为禽流感中扑杀行为的“合理”补偿*--兼论风险规制与行政补偿标准的新发展
禽流感事件发生后,各地政府对疫区禽类实施扑杀,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3条中的“合理补偿”对禽主实施补偿。实践中,“合理补偿”多被解读为“相当补偿”,这与行政补偿的一般做法相一致。然而,基于扑杀行为对于公共利益影响方式和程度上的特殊性,扑杀补偿中的“合理补偿”应为“完全补偿”。风险社会中当风险自担原则被公共选择所替代时,政府应就其风险预防行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而该补偿行为也能作为政府规制工具对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在设计补偿标准时应以风险预防原则取代比例原则。
扑杀、行政补偿、合理、风险预防
DF391.3(行政法)
笔者所主持的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风险行政中的国家责任”项目编号12CFX031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项目编号14ZDA018的阶段性成果。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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