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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6.03.003

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起诉权的滥用和限制--兼谈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的价值

引用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立法宗旨。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在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外,极少数当事人利用现有立法漏洞提起了大量非正常申请,给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不小压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非正常申请和起诉权滥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保障正当的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立法目的解释,填补现有立法的漏洞,依法限制极少数当事人的非正常申请和滥诉。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个案的裁判,不断探索滥诉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方法,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鲜活的实例。

政府信息公开、起诉权、滥用、限制

DF3(行政法)

2016-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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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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