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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6.01.007

论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引用
《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45条不仅将"加处罚款"设定为行政执行罚方式之一,而且对它作了普遍性授权.但"加处罚款"在法律文本和实务操作中不易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同时也不易与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征收"滞纳金"相区分.加之在《行政处罚法》首次使用"加处罚款"之后的不少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恰恰介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之间,使得《行政强制法》上的"加处罚款"面临理论上的定位选择.除了定位上的问题,还有诸如"加处罚款"本身的罚款额标准,对加处的"罚款"如何征收,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加处罚款、强制执行

DF3(行政法)

2016-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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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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