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5.06.003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应对
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实为"准立案登记制",由于这一制度本身立法条文含义的不甚明晰,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数量猛增的阶段过后,今后实践中仍有滑向原"立案审查制"的危险.新司法解释虽然强调了法定的立案条件,明确了个别起诉条件的内涵,增加了立案后的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但仍有一些不足.为了更好地实施立案登记制,防止行政诉讼"立案难"现象的再次出现,有权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明确对起诉条件的立案判断标准,细化起诉人投诉、越级起诉及司法内部处分制度,条件成就的时候将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上升为立法.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起诉条件、实体判决要件
DF74(诉讼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与行政互动的法律规制研究"15BFX01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13&ZD032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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