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4.03.019
从判例看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
行政解释--行政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有着多种形态,有的是行政机关在作行政行为时为说明理由而单个解释,有的则呈现行政立法形式--规章、通知等。对行政立法形式的行政解释,司法应该怎样审查?从相关判决来看,多数情况使用了“代替解释式审查”--法院解释取代行政解释。但也有判决采用了“裁量失范审查”--审查行政解释是否逾越、滥用裁量。后者以“行政机关对法律解释有裁量余地”为前提。
判例、行政解释、行政立法形式、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判决、法律解释、形态、通知、司法、规章、法院
DF74(诉讼法)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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