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4.03.014
立法扩展与实践局限: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的路径选择--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规定的实现为视角
公共企事业单位尽管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参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现实案件中法律文本的“参照”却异化为消极性“不参照”。在此背景下,不仅需要将其放置在整个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理性解读,而且还需要建立可操作性的程序来实现法律规定的意图,通过权利保障与对裁量权的合理监督来实现文本的应有价值。
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信息公开诉讼、说明义务
DF74(诉讼法)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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