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4.01.017
论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及其界限*--以公私合作为视角
就传统行政法理论框架下的行政裁量而言,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可能已经不再是绝对有效的裁量治理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以法律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的改革,尤其在公私合作的大背景下,现行法规范的滞后性已无法满足私法行政形式多样化之需求,凸显这种超越僵硬规范主义的裁量治理模式尤为必要。在这一裁量治理模式的建构下,需要设定几个界限,贯彻法价值理念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从而实现法治框架内的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
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
DF3(行政法)
2013年度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双阶理论下政府采购体系化问题研究--基于法学和工程管理的双重视角”项目编号3YJA820057;2013年度东大--东南司法鉴定联合研究中心“规范化、标准化语境中建设工程质量鉴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FJD201203。
2014-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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