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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3.04.018

论管制征收的认定标准--以德国、美国学说及判例为中心

引用
国家某项措施对公民财产权构成的限制,究竟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还是管制征收,甚为重要,因为这关乎国家是否需要为此提供某种补偿。通过对德国和美国相关学说与司法判例的考察,二者的区分标准主要分为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标准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强调是否存在“特别牺牲”;实质标准在形式标准的基础之上,区分管制措施对财产权限制的不同程度。一般而言,在相对人构成特别牺牲的条件下,唯有政府侵占相对人财产或者导致相对人财产价值完全丧失才会被法院判定为管制征收。

财产权限制、管制征收、认定标准

DF3(行政法)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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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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