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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3.03.019

论行政诱惑取证中的政府引诱行为及其监督*--以美国法的客观理论为借镜

引用
在诱惑取证中,应当借鉴美国的客观标准说,注重规范政府的行为界限。行政调查取证有适用引诱行为之必要,可适用于调查具有连续性或者隐秘性的不法行为。但是引诱行为应遵守适当界限,如事前调查掌握行为人有可能违法的初步证据后,才能实施引诱;政府的引诱不得“蛮横”,向公民施加过分压力。我国应严格约束引诱的适用范围,禁止“随机测试”的引诱方式,并排除以引诱行为作为前提的衍生证据。

行政诱惑取证、违法引诱行为、客观标准说

DF3(行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调查中的诱惑取证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110的成果,并入选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九届学术年会2011优秀论文。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7-12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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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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