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契约化——兼论国家干预契约化
要:受公私权二元对立及公私法二元划分的影响,禁止公权契约化被视为传统法治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不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呈良性互动和融合的发展趋势.因此,现代社会的公权运行逐渐采用契约这种私权行使方式,这一现象可被称为“公权契约化”.作为公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干预权,采用契约方式来实现干预目的,对构建和谐社会、减少政府失灵及实现经济法的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公权契约化、国家干预契约化、公权、私权
DF3(行政法)
2013-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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