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12.03.008
行政罚款与环境损害救济——基于环境法律保障乏力的反思
环境事故频仍的现实,说明我国环境法律保障机制威慑不足.环境损害往往为民事损害所包裹,没有自己特定的救济方式,即为此等现状的一个缩影.民事侵权救济,只能在个别情况下间接起到环境损害修复之效果.行政罚款具有公益性、时效性、先定性、补偿性、专业性等属性,与环境损害救济的客观需要匹配程度比较高.环境损害救济宜采用以罚款为主导的公法路径,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罚款、环境损害、补偿
DF3(行政法)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罚款的治理路径研究》2011SJD820015;南京理工大学2012年科研启动项目《基于损害补偿视角的罚款治理研究》
2012-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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