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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12.01.007

论纳税人的用税知情权及其实现

引用
要保证“取之于民”的税款能够真正“用之于民”,纳税人就应当对政府用税享有知情权.作为纳税人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获知”与“告知”相关联的产物,纳税人用税知情权是一种积极性权利与消极性权利相结合的综合体,它在纳税人的权利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纳税人用税知情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需要制度保障的跟进和配套机制的建设.

纳税人、知情权、用税知情权、财政支出公开

DF3(行政法)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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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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