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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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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对确定行政委托被告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在立法上将行政委托和行政代理相区别;在审理行政代理案件时,应将代理机关和被代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复议维持决定应进一步区分真伪,对真复议维持决定应明确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多个被告,其中有不适格的被告时,法院应先予释明,如原告坚持原诉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应拆分原告的起诉,分别下判.

行政委托、行政代理、真复议维持决定、伪复议维持决定、处分权原则

DF74(诉讼法)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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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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