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7.03.002
和为贵——论行政协调的法制改革
狭义上的行政协调包括行政程序之协调和行政诉讼协调.行政程序之协调指行政机关与人民在相关人民权利义务方面所进行的协商与沟通.行政诉讼的协调目的也是终结行政争议,以协议的方式终止诉讼.对于行政程序之协调,现行的若干制度均不能消除争议.而在行政诉讼协调中,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并不存在于台湾和日本.必须在行政协调中建立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的连贯性机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对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的挑战.
行政协调、行政程序、行政诉讼、辩诉交易
DF74(诉讼法)
2008-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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