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7.01.001
论行政裁量中的和解——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观察
和解作为一种合意性行政方式,是契约理念渗入行政法领域的典型表现形态,它以行政裁量为其存在的前提和空间,又是行政裁量得以有效运行的一种制度选择.构建我国行政裁量的和解制度,可以引入德国的和解契约制度,并借鉴美国非正式行政手法中的和解制度,将其作为一种行政方式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
行政裁量、契约理念、和解制度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