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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6.02.022

规划管理局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吗

引用
@@ 案件起因 2003年6月21日,南通市民朱瑞珍向南通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举报其北邻倪某在自宅西南端距其住宅1米余处违法建造小楼一幢,侵犯其相邻权益,要求予以拆除.规划局于同年6月23日接举报后责成规划监察部门查处,并于7月9日、10日分别立案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8月10日,规划局向倪某送达通规监(2003)告字第20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3年12月23日,朱瑞珍以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60日内没有作为为由向港闸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2004年1月2日,规划局向倪某送达于2003年12月31日制作的通规监港(2003)罚字第2037号<处罚决定书>.规划局辩称,其接到举报后一直在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原告关于其必须在60天内进行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朱瑞珍的诉讼请求.

规划局、管理局、构成、举报、法定职责、现场检查笔录、南通市、行政处罚、制作、相邻权益、诉讼请求、送达、监察部门、法律依据、处罚决定、告知书、住宅、原告、西南、违法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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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78

11-3110/D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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