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5.03.011
行政诉讼应增加判决方式
在某些行政程序中,由于取得证据的对抗机制不充分,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在事实上并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能保证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对于此类具体行政行为,为兼顾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应当确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撤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现有判决方式不能满足行政审判的此类需要,应增加这种新的判决方式.
行政程序、证据缺陷、行政诉讼、判决方式
DF74(诉讼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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