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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5.02.012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

引用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表现为:在全国范围内,问责制仅是中央政策而非法律;已有的专门问责制只是地方政府规章而非全国性法律;问责规定中,问责事由不具体、责任不全面、程序不规范,等等.问责法制不健全导致了问责面前不平等、问责客体不清、主体缺位、范围太窄、力度不强等消极后果.应当从以下方面来完善问责制: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明确问责事由、情形以及责任的种类、内容,完善问责程序.

行政问责制、法律缺失、重构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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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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