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5.02.003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与中国立法的选择
由于选择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实体内容,中国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架构要解决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之间的架构和作为法典重要内容的程序性规定本身的架构这两大问题.对前者,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概念,遵循行政权力涉及的主体--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行政权力的运行结果的思路予以架构.对后者,应以确立正当行政程序理念、突显正当行政程序制度为第一考虑要素,并根据立法惯例中"先一般、后特别"的规则,先规定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后规定特定种类行政行为程序;关于内部行政程序,则置于法典中行政机关部分作出规定.
行政程序法、立法架构、中国、选择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