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4.04.005
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论
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论是指: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合理配置,使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利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都能得到充分反映,从而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状态.这一理论较之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和管理论有较大合理性.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必须完善行政程序,尤其是在行政立法环节应对二者有充分的考虑.
理论基础、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协调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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