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诉岳阳县公安局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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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4.02.020

行政确认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岳阳市107国道管理处诉岳阳县公安局案的法律分析

引用
@@ 一、基本情况 2000年5月1日19时,安徽省安庆市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李双全驾驶的皖H-06382号依维科快巴车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107国道1471KM+470M处时,与相对行驶的岳阳长岭炼油厂李喜君驾驶的湘F-21052号大型油车相撞,造成死一人、伤多人的交通事故.

行政诉讼范围、确认行为、岳阳市、国道、管理处、岳阳县、公安局、驾驶员、运输公司、行驶、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炼油厂、安徽省、油车、庆市、汽车、长岭

DF74(诉讼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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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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