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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4.02.010

试论公民良好环境权的公法确认

引用
公民的良好环境权已逐渐被国际公认为第三代人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维持其个体尊严和基本生活品质所必需的安全、健康、舒适和富有关感的公共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公法上确认公民的良好环境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体方式应是先在宪法中确认公民享有良好环境权,而后在环保基本法和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重要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等制度对受到损害的良好环境权予以有效的公法救济.

基本人权、良好环境权、公法确认

DF399(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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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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