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4.02.003
《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依申请性、审查性、授益性等特征;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行政许可,还必须厘清其与行政审批、确认民事权利登记、处置财产权的审批及知识产权的授予和注册行为的关系;此外,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许可、调整对象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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