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4.01.006
论建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不具有公定力,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我国立法虽对此有所规定,但并未与可撤销行为作具体区分,这不利于贯彻行政法治,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我国应当建立包括无效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和程序、法律后果等在内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
行政行为、无效、可撤销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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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4.01.006
行政行为、无效、可撤销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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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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