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4.01.005
准行政行为研究
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及阶段性等特征;具体形态包括受理、登记、证明、确认、鉴定、通知、答复及咨询等;准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具有可诉性的例外取决于其具体形态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且没有其它救济方式可以利用.
准行政行为、观念表示、间接法律效果、可诉性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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