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3.04.012
对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问题的处理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提出的证据以及在行政程序完成后为驳倒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被告补充的证据只能用来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证据而不得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法庭应当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审核.
行政诉讼、行政程序、证据
DF713(诉讼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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