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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2.03.003

三论"法即程序"--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引用
"法即程序"的观点需要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去把握:第一,程序的原初性和实体的继受性;第二,程序的连续性和实体的阶段性;第三,程序的能动性和实体的被动性.

原初性、继受性、程序正义、社会程序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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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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