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2.02.013
一起诉人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分析
@@ 案情简介
张某原系人民警察,1999年7月其所在单位以其多次违纪经教育不改,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人事局作出辞退其公务员的决定.张某向县人事局和上级政府申诉,均被驳回.张某被辞退后,以其在任人民警察期间曾因工受过伤申请评残,原所在单位签署同意后报县人事局,该局根据国家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湖北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对张评定伤残6级.由此,张某先后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局领取了失业救济金3240元;在县公安局领取了25年的伤残保健金4875元.
起诉、人事、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机关事业单位、失业救济金、致残程度、县政府、社会保险、伤残、鉴定标准、辞退、职业病、湖北省、管理局、公务员、公安局、职工、文件、违纪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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