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契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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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2.01.014

公法契约的可能性

引用
@@ 私法中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般得到认可,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与公共秩序相关的所谓强行规定,当事者可以自由地缔结任何契约.与此相反,公法关系一般由国家立法来规定,同时与私法中原则上是任意规定不同,这些规定是与公益相关的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意志自由作出与之相反的决定.公法关系正好与私法关系相反,契约不自由是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用当事者的契约来规定公法关系,这是通说.但是,如果严格贯彻此理论的话,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法契约就不得有效成立,那么就与实际要求发生深刻的矛盾,这样种种缓和的理论就产生了.现在我想通过批判二、三种典型的见解来考察私法契约与公法契约间是否存在根本的对立,公法契约在怎样的限度内是可能的.

公法契约、契约自由原则、意志自由、意思自治、特别规定、私法契约、任意规定、理论、国家立法、公序良俗、法律、序相关、批判、矛盾、考察、公共

DF3(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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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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