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法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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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1.03.008

再论"法即程序"

引用
程序首先应划分为自然程序和社会程序,而社会程序并非是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顺序、方式、步骤和过程.这种通常的定义忽略了程序的主观性、相关性和规定性.考虑到程序的上述特性,在社会生活领域,程序是指关于利益相关者之间行为关系的规则.与此相关,实体则指关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规则.

利益相关者、行为关系、实体

D9(法律)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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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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