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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964.2023.04.007

"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问题探究——以胡红芳诉携程案为例

引用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本质是电商经营者运用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进行"一级价格歧视",以掠夺全部消费者剩余的行为,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现行法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均有规制,但在法条中存在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定性不明、不同法律规范间相互冲突、消费者举证责任难度大以及经营者赔偿力度小等问题,导致该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针对上述法律条文中有关"大数据杀熟"行为具体规定的不足,应该分别从信息收集、用户画像、区别定价三个阶段进行完善.

大数据杀熟、价格欺诈、《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

43

D922.294(中国法律)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TJFX21-004

2023-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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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3-0964

41-103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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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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