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964.2022.05.00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乡村共同体再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乡村共同体具有内在关联性.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面临诸多困境,农民身份的异化与乡村共同体的虚化交织共存.文章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利的历史生成基础上,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三类依据,即事实型、户籍型和自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私法上的主体,其成员关系应由团体法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管理权、用益权、请求权和资格权为内容,是融合了集体与个人、既得与期待的权利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构建能够再造村社集体,形成利益共同体、组织共同体等新型乡村共同体.
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乡村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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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1.32(中国农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重点项目;铜陵学院校级科研项目
2022-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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