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核准权的合理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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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964.2005.02.008

论死刑核准权的合理归属

引用
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死刑核准权的现状,曾起过不少积极作用,但现在问题不少,弊端很多.从法律依据、法制统一、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以及古今中外的惯例上看,死刑核准权应归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设大区分院的方式统一行使全国死刑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问题、归位、大区法院

25

DF613(刑法)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3BFX003

200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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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3-0964

41-1030/C

25

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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