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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62X.2023.08.013

基于"权利利益论"的个人信息权证成与构造

引用
公权益与私权益之争、权利说与利益说之辨、何种民事权益之论和实证法规定之语焉不详,使得个人信息法律性质界定充满迷思.个人信息兼备公、私权益属性,属于人格权的一类,是自然人的底线性权益,应通过权利化模式加以保护.以"权利利益论"为权利证立的理论基础,结合实践中的处理活动进行利益衡量,从"存在需要他人采取行动满足的个人信息利益"和"该利益构成要求他人从事某种行动之义务的充足理由"两个维度,可证成多元化个人信息利益为具体权利.基于"利益—权利—义务"的对应模式,个人信息权并非单一权利,其实质为具有动态性的权利簇,基础权利为宪法层面个人信息基本权利,具体权利为私法层面个人信息"本权权利"和"工具性权利".

权利利益论、个人信息权、基本权利、权利簇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VHJ011

2023-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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