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22.01.010
新兴权利保护实践中的司法中心主义
我国早期的新兴权利保护受立法中心主义理念影响,视法定权利为主要甚至是唯一权源,呈现出一种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在尊重立法的前提下,我们更需要将目光转向司法实践中的新兴权利保护.司法机关以个案的方式将"法定权利"之外的新兴权利主张纳入国家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尚未普遍化的新兴权利主张、尚未法定化的事实性权利主张和与法定权利相关联的新兴权利主张.我国司法机关对新兴权利保护的类型化实践,实际上形成了新兴权利保护的司法中心主义模式.该模式不仅具有权利保护依据多元化、权利保护方式动态化、权利保护关注个案正义的特征,还具有及时回应新兴权利、解决新兴权利冲突以及确保新兴权利获得法律上的可执行性的功能.这一模式的实现路径主要从司法政策、司法职权和司法方法展开,这些路径共同塑造了一种"弱意义"的司法中心主义保护模式.
新兴权利保护、法定权利、事实性权利、立法中心主义、司法中心主义
D90(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JJD820004
2022-0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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