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20.06.011
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困境与实现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作为"绿色原则"不应只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应转化为物权编的具体规则,成为民事主体行使物权的行为规范.但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具体规则尚未体现"绿色原则"的要求,无法实现对私人环境利益的保护.基于物权制度保护私人财产的主要功能,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应以环境利益的私益化和生态价值的经济化为前提条件,对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予以"绿色化".基于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公法性质,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绿色化"还应与侵权责任编、合同编相协调,同时与公法制度相衔接.
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原则、自然资源物权、环境利益、环境役权、环境容量使用权
D923(中国法律)
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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