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9.03.013
最低限度环境利益与生态红线制度的完善
生态红线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大创新,也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最后制度.其原初模型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创立的耕地红线,其基本特征是为对物种存续或生态系统维持等最具决定性影响的一个"最小空间"划定边界,禁止人类活动,避免人类活动影响传入,以确保面临严重威胁的人类环境利益脱离永久丧失的危险.生态红线制划的可行性原则、红线区范围调整的随意性、给生态红线制度设定的与该制度的功能不相符的目标、赋予生态红线的寻常的效力等实践充分说明,建设中的生态红线已经脱离了该制度应有的"底线"品质.为了最低限度的环境利益,必须给生态红线制度"减负".出路就是让生态红线制度充分入法,即对《环境法(2014)》第29条做以补充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生态红线制度建设颁布决定."生态红线法"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1)生态红线的性质;(2)生态红线制度的地位;(3)生态红线区禁入的一般要求;(4)"生态红线法"与一般环境法的关系.
生态红线、生态红线法、最低限度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第29条
D922.6(中国法律)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委托研究项目"绿色法律研究"16AWTJ10
2019-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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