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8.05.023
作为一种阐释的美学的公共阐释论
公共阐释论是中国当代文论与文本批评中的重要理论.张江教授在《公共阐释论纲》中提出:"阐释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于人类理性的公共性,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公共理性的同一理解符合随机过程的大数定律."[1]他还强调公共阐释的内涵是"阐释者以普遍的历史前提为基点,以文本为意义对象,以公共理性生产有边界约束,且可公度的有效阐释"[1].文本阐释曾是阐释学理论及其批评实践的核心,阐释的具体过程与展开主要依托意义与真理之蕴含或载托的文本来进行,阐释学理论的代表施莱尔马赫等人早就提出阐释行为是以文本为核心的对作者本意的了解.公共阐释论再次明确提出并推动了文本阐释与批评的基本原则与理论要义,对文本阐释行为的哲学基础、理论前提与公共空间做出了精约细微的理论概括与提升.在公共阐释论的基本内涵上,文本不仅是开放的,阐释是文本的阐释,而且以文本为核心的阐释还必须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文本阐释必须在公共阐释的基点上有效处理阐释的私人性、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关系,最终走向阐释的理性和澄明.公共阐释论强调阐释的理性特征、澄明性、公度性、建构性、超越性、反思性等理论特征蕴含了深刻的美学思想,这种阐释的美学在公共阐释论的理论视野中追求文本阐释与批评的多元共存与交流理解,是当代文论在文本阐释研究层面上值得重视的方向.
张江、公共阐释论、强制阐释论、中国文论话语体系建构、文艺理论、文化自信、文明互鉴
I0(文学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经典文艺思想中国化当代化研究"17ZDA269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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