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8.01.007
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措施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虽运行已近一年,但尚存在很多疑难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未得出确切结论."违法—犯罪二元追诉机制"与"一元追诉机制"在追诉对象、程序启动标准、调查主体、调查程序、权利保障水平上存在不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减损侦查效率等问题.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是犯罪侦查权和违纪违法调查权的有机统一."谈话"措施不同于讯问、询问,为避免化解刑事诉讼法防范非法取证的立法努力,应将"谈话"一律视为对其进行讯问;调取与扣押在调取对象、调取主体、调取过程、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立法应当对调取措施进行程序正当化改造并将其与技术侦查相切割.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与公安的留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是被作为侦查措施而适用的,但监察立法应对留置适用的实体条件、程序控制和相关救济做出严格管控.《监察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既有进步也存在不足.
监察委员会、调查措施、"谈话"、调取、"留置"、"违法—犯罪二元追诉机制"
D925.2(中国法律)
司法部项目"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15SFB5012
201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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