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7.08.011
"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与沿线国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协调探析——以"最小网状责任形式"为视角
国际社会对协调庞杂的国际多式联运网状立法的尝试充满困难,所选择的经营人责任形式也在多元化世界格局下相互冲突.但是,《鹿特丹规则》通过构建"最小网状责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存接受程度较高的单一运输公约进行互联互通,迂回地使海运规则"上岸";而取消非海运区段国内法适用则更好地协调了货运双方利益,节约了时间成本.我国应结合"一带一路"战略下与沿线国家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现状,正视已显现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协调的法律问题,积极研究评估《鹿特丹规则》的影响,推进《鹿特丹规则》生效.同时,应借鉴"最小网状责任形式"完善我国国内立法,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全面务实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助力.
"一带一路"、国际多式联运、《鹿特丹规则》、"最小网状责任形式"
D993.5(国际法)
2017-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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