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5.01.012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自足性——对基本法第11条第1款的一种解读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法律,其第11条第1款规定,香港实施的各项制度、政策均以本法规定为依据,这在法律上保障了“一国两制”方针所要求的香港本地制度、政策的自足性、独特性与稳定性.因此,这一条款可称为“基本法的自足性条款”.这一条款从宪法第31条延伸而来,所以具有宪法层面的保障作用.在司法层面,香港法院有权根据这一条款化解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基本法的自足性”.
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1款、香港基本法的自足性、宪法第31条
D919(法学各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托研究课题“普通法传统对‘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研究”JBF 2013 1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立法权与行政权互动关系之研究”13AFX004
2015-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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